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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思考憲法與學術的關係
我思考即使享有「講學自由」(憲法第11條),卻沒有經費支持(憲法第164條),或對現狀批判之人文社會學者無工作機會(憲法第163條),即沒有「學術自由」可言。對於最受到國家「學術制度」保障之國立大學教師而言,講學自由、國家監督(憲法第162條)、學術獎勵(憲法第167條)間,存在什麼關係?
我豁然開朗,認為憲法第11條以「學術」代替「講學」,是彰顯立憲者之智慧。而非林紀東(1998,p. 160)所謂「例示之性質」,而須由憲法第22條之借力,將「講學自由」推廣至「學術自由」。憲法避免使用「學術自由」辭彙,是為避免學者濫用「學術自由」之名號,而進行違背學術本意之活動。
我豁然開朗,認為憲法第11條以「學術」代替「講學」,是彰顯立憲者之智慧。而非林紀東(1998,p. 160)所謂「例示之性質」,而須由憲法第22條之借力,將「講學自由」推廣至「學術自由」。憲法避免使用「學術自由」辭彙,是為避免學者濫用「學術自由」之名號,而進行違背學術本意之活動。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2014.10.31. 中山大學研討會
大專教科書之翻譯品質與外文系畢業生之機會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葉馬可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應用外語系講師
呂雅惠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學生
摘要
- 學術界已經形成嚴謹之論文審查制度,卻缺乏教科書之評審制度與評論文化。
- 著作權法不僅為保護著作衍生之人格權與財產權,其終極目的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確保教科書呈現妥適之內容,是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之一。
- 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包含翻譯作品,但學界對翻譯作品之重視程度,遠小於對原創之重視程度。
- 對於教科書翻譯品質與對翻譯專業之忽略,可能令優質翻譯人才卻步,劣質翻譯作品卻充斥於市面。
- 本研究透過詳細審核財金科系必修課程「金融市場與機構」教科書之中譯本,闡述財金翻譯教科書現況。
- 本研究檢討出版界盲目依賴大學知名專業教授翻譯教科書之現況,導致教師與學生被迫使用瑕疵之翻譯著作。
- 授課教師疲於爭取績效指標,無人出面指證翻譯教科書之錯誤。
- 本研究作者率先起義,呼籲大專教師指證目前之教科書翻譯文化,且以著作或技術報告形式發表,為台灣大專教育注入革新與成長動力。
- 本研究內容可作為外文系翻譯課程教學之範本,也作為財務金融系學生之勘誤參考,學習正確、最新、國際化之專業財金知識。
- 本研究倡議教師針對使用過之教科書,提出深入之回饋與批評。
- 本研究更鼓勵外文系學生從事教科書評論計畫,為自己開拓第二專長,進而敦促翻譯出版界提昇翻譯品質,促成既有教科書趨向完美,嘉惠翻譯作品使用者。
關鍵字:翻譯、教科書、大專教育、金融市場、金融機構
* 聯絡作者:劉任昌。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56號德明財經科大財務金融學系,電話:26585801 ext 5189,
E-mail: robertliu@takming.edu.tw
貳、著作權與教科書翻譯文獻回顧
- 黑格爾在權利的哲學 (Philosophy of Rights, 1821) 著作中,主張:人的無限意志 (infinite will) 須藉由財產 (property) 做為外在工具,達成自我實踐與人格發展。Resnik (2003) 如此闡述黑格爾理論:人須藉由財產表達個人在世間的存在性 (express ourselves in the world),個人據有之財產反應個人特有的知識、創造力、深入見解、技能或天賦 (Resnik, 2003, p.326)。黑格爾的自我表達 (self-expression) 理論是著作人格權 (moral rights) 之重要理論基礎,也進一步地延伸演繹出:著作權之讀者與作者同樣地,擁有實踐自我、發展人格與體現尊嚴 (the sense of dignity) 之傾向。
- 上述論點在政府近年鼓吹之「兩國際公約」內容中有跡可循。首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19條第2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其次,「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第13條第1款規定「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education shall be directed to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personality and the sense of its dignity)。
- 大部分國家已簽署承認「兩國際公約」內容為基本人權;雖然,臺灣不是聯合國會員,但因為政府試圖提振臺灣之國際人權保護聲望,以及民間團體督促之結果,行政院與立法院已經完成「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立法,且已經制訂與公布施行細則 (2009年4月22日),更積極鼓勵各級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兩國際公約」條文內容,以向國際社會彰顯台灣人權保障成果。
- 憲法學者湯德宗 (2007) 主張:資訊造就知識,知識創造經濟,知識是最重要的商業資產 (湯德宗,2007,p. 273)。國家則透過著作權法之落實,保護與鼓勵創新作品,希冀傳遞與累積創作內容,以促成國家文化資產之發展與國家競爭力之提升。湯德宗 (2007) 主張:「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該被列為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所謂基本權者,湯德宗 (2007,p. 275) 引述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解釋,主張美國憲法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涵蓋:界定自我存在性、生命意義、宇宙觀與生命奧秘的權利 (the right to define one's own concept of existence, of meaning, of the universe, and of the mystery of human life)。所以,人民知的權利 (right to know) 是為「維護人性尊嚴」、「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p. 276,依照原文括號與粗體呈現)。
- 雖然,憲法學主張的資訊權,專指公民享有權利知悉政府掌握之資訊,但其權利主張之動機:維護人性尊嚴、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與追尋生命意義,同樣適用於公民或學生對教科書內容資訊完整性與妥適性之請求權利。亦即,透過受教權、資訊權與尊重人格發展等基本權利主張之結合,本研究認為:讀者對教科書內容完整性與妥適性之主張,是基本人權之實踐。本研究主張,教科書作者應秉持其教育專業,以及撰寫學術論文之嚴謹態度,負起對教科書內容盡責審查 (due diligence) 之義務,以確保讀者透過教科書內容,得以獲取技能與知識,甚至追蹤與衍生知識,獲致人格發展與自我實踐。典型之例子是學生從教科書中獲得知識、啟發創意、追蹤或延伸教科書的提供的資訊,而撰寫專題報告或學位論文,甚至衍生發明與專利,甚至在學術期刊發表著作。
- 除了由政府主動推行之「兩國際公約」,民間團體也積極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國內法化 (李麗芬,2013),促成立法院在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政府須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推動兒童人權事務。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 (教育目的) 第1項第1款內容為「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ld's personality, talents and mental and physical abilities to their fullest potential.) 亦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尚且主張兒童教育之目的,在於讓人格、才能與精神潛能之極限發展;兒童成為大專生後,其所使用之教科書內容,同樣須預設讀者立基於教科書內容,而做最大極限發展之可能,即前文所謂發明與創作等行為。因此,大專教科書作者須盡職於教科書內容之正確、資訊之完整,以利於讀者 (教師與學生) 對知識之追蹤與延伸。
- 劉任昌(2013)評論金融機構管理教科書中譯本內容中,該作者主張:若翻譯者經過翻譯訓練,能掌握上述翻譯專家主張之翻譯原則,則可避免絕大部分之錯誤翻譯與瑕疵翻譯。該作者也主張:如果外語系學生選修商學院之課程,並且以批評與校閱商學院之翻譯教科書,當作畢業論文專題。學生得以培養跨領域知識,亦有助於商學領域翻譯書籍品質之提升。該作者同時強調,外文系畢業之翻譯者必能比大學財金系教授,更能勝任翻譯財金或管理領域教科書工作。汝明麗(2014)探討大學部跨系修讀翻譯學程學生在學習歷程中,對於外顯之翻譯能力與隱藏之心理素質的認知。該研究強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在開發與培養人才之積極功能,透過教育、訓練與激勵,挖掘學生之潛藏動機與特性,以培養高品質之翻譯人才。其論點呼應本研究主張:教師與學生發揮自我實踐意志力,評論使用之教科書、發表書評、提升翻譯品質,進而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若大學教師或學生從採用、閱讀與相信教科書內容的被動角色,轉化為批判教科書內容與撰寫評論,再發表的積極角色,是具體實踐人的無限意志行為,即藉由發表教科書發表評論著作,達成自我實踐與人格發展(Hegel, 1821)。黑格爾的自我表達 (self-expression) 理論是著作人格權之最重要基礎。本研究倡議教師或學生撰寫教科書評論之主張,則是將黑格爾之理論延伸演繹出:著作權之讀者與作者同樣地,擁有實踐自我、發展人格與體現尊嚴(the sense of dignity)之傾向。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摘錄與評論須文蔚的論述
以下發表由須文蔚教授發表在網路的論點,值得大家參考
http://140.125.168.74/literaturetaiwan/cas/tada/08/抄襲在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間意涵之異同→須文蔚.htm
抄襲在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間意涵之異同
須文蔚
(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意義:
●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未經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得自由、無償加以利用。
●合理使用,並非權利,乃是作為一種訴訟上的抗辯主張(not a night, but a privilege)。
●係於著權人對於行為人之利用行為,提出該利用行為係侵害其著作權利之訴訟後,利用人據此提出其利用行為,係構成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擬據以免除其侵害著作權表任之訴訟上防禦方法(affirmative defense)
●儘量不要主張!
劉任昌 (2014.10.21) 節錄以上資訊自
抄襲在學術倫理上的評價通常要比著作權法嚴格:
- 學術論文找人捉刀,只要雙方著作權契約合意,著作權法上沒有爭議,但是不合乎學術倫理。
- 抄襲他人創作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不違反著作權法,但有可能違反學術倫理。
- 創作使用自己先前作品內容,合於著作權的規定,在學術倫理上可能有「自我抄襲」的問題。
不過有關於抄襲,在學術倫理上向來缺乏清楚的定義,而且絕大多數的個案,都因為在調查中以機密案處理(參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四點),一般案件的處理流程、判斷方法、判斷原則都很難窺知。
在院臺訴字第0950083110號決定書中,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李○○君因送審副教授資格事件提起之訴願,尊重大學送審審查人與專家之意見,決定書請:
訴願人送審升等副教授資格之代表著作「六朝美學點權」,經原處分機關送請3位學者專家審查結果,其中1位審查委員於審查意見指出,訴願人上開著作之理論架構完全採取甚至依賴余英時君關於士之群體自覺及個體自覺之論點,最嚴重者為有抄襲袁濟喜君所著「六朝美學」之嫌,經原處分機關以91年5月14日台(91)審字第91068935號函請臺藝大學通知訴願人就所涉抄襲袁濟喜君著作「六朝美學」一節提出書面說明後,送請原審查人審查,仍維持原審查意見,原處分機關復依學審會91年8月5日第24屆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決議,另送請專家2人審查結果,除均同意原審查人之審查意見外,其中1位專家並指出訴願人之著作架構來自余英時君所著「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新思潮」,其引用數量之多,已為余君著作之改裝本。
因此作成駁同訴願的決定,並未具體說明抄襲的具體意涵。
至於在院臺訴字第0940090347號決定書中,訴願人因補助獎勵申請案停權事件,不服國家科學委員會停權之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書清楚地指出:
訴願人所提……計畫書全份計31頁,其中文獻探討部分第4頁至第22頁內容,大量逐字抄錄官方網站刊載之「認識世界貿易組織」、「戰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展望」,「加入WTO新紀元-契機與影響」及「新世紀人力發展方案(民國90-93年)」等4份文獻資料,比例已逾該研究計畫之二分之一,卻未依學術慣例及學術規範予以註明出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召開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結果,認依學術慣例,文獻探討部分計畫申請人應將出處詳細說明,並應以自己之文字敘述,不應逐字抄襲,訴願人所為已違反學術倫理。
■見國科會的學術倫理件處理及審議委員會在判斷時採取了下列標準:
- 比較前後創作逐字抄錄與雷同的用字數量的多寡?
- 改寫的程度高低,是否以自己的文字加以描述?
- 引註出處的詳盡程度?
- 不因為抄襲的部分為「文獻探討」,而排除學術倫理的適用。
http://140.125.168.74/literaturetaiwan/cas/tada/08/抄襲在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間意涵之異同→須文蔚.htm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聯合報新聞:投稿被退告翻譯 反要賠20萬
投稿被退告翻譯 反要賠20萬 |
【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
台大施姓醫師以一萬七千多元委託狄姓外籍教師翻譯論文投稿英文期刊,被退稿後遷怒狄翻譯、編輯草率,控告狄收費過高涉嫌詐欺。狄認為名譽受損,並以因此患憂鬱症為由向施求償,二審判獲賠20萬元確定。 施姓醫師擁有博士學位,他為了升等和教學,撰寫有關足底壓力的醫學研究論文,並在二○一○年決定投稿國際期刊,花錢委託狄翻譯論文;狄是英語教學碩士,平時教英文,也編修英文書籍。 施將譯妥的論文投稿美國物理醫學及復健雜誌、台灣醫學會期刊都被退稿,理由是「研究方法缺失」及「學術重要性不足」。 施姓醫師指稱,狄事前向他聲稱,經手編修的論文有九成五被期刊採用,他因此相信對方的專業,給付高於市價約五倍的費用;論文被退稿後,他發現狄修改內容草率,且浮報工作時數,認為自己遭詐騙,向法院提告。 檢警找上門時,狄和親友正在家中舉辦派對,弄得親友皆知,狄認為已造成親友對他誤會,有失顏面,深感專業形象受損並因此罹患憂鬱症,向施求償146萬元精神慰撫金。 合議庭法官調閱期刊審查意見,認定施的論文被退稿是因內容不佳,與翻譯無關;施的指控損害狄的名譽,判施須賠20萬元。 【2014-10-08/聯合報/B1版/大高雄.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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