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教科書之翻譯品質與外文系畢業生之機會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葉馬可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應用外語系講師
呂雅惠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學生
摘要
- 學術界已經形成嚴謹之論文審查制度,卻缺乏教科書之評審制度與評論文化。
- 著作權法不僅為保護著作衍生之人格權與財產權,其終極目的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確保教科書呈現妥適之內容,是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之一。
- 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包含翻譯作品,但學界對翻譯作品之重視程度,遠小於對原創之重視程度。
- 對於教科書翻譯品質與對翻譯專業之忽略,可能令優質翻譯人才卻步,劣質翻譯作品卻充斥於市面。
- 本研究透過詳細審核財金科系必修課程「金融市場與機構」教科書之中譯本,闡述財金翻譯教科書現況。
- 本研究檢討出版界盲目依賴大學知名專業教授翻譯教科書之現況,導致教師與學生被迫使用瑕疵之翻譯著作。
- 授課教師疲於爭取績效指標,無人出面指證翻譯教科書之錯誤。
- 本研究作者率先起義,呼籲大專教師指證目前之教科書翻譯文化,且以著作或技術報告形式發表,為台灣大專教育注入革新與成長動力。
- 本研究內容可作為外文系翻譯課程教學之範本,也作為財務金融系學生之勘誤參考,學習正確、最新、國際化之專業財金知識。
- 本研究倡議教師針對使用過之教科書,提出深入之回饋與批評。
- 本研究更鼓勵外文系學生從事教科書評論計畫,為自己開拓第二專長,進而敦促翻譯出版界提昇翻譯品質,促成既有教科書趨向完美,嘉惠翻譯作品使用者。
關鍵字:翻譯、教科書、大專教育、金融市場、金融機構
* 聯絡作者:劉任昌。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56號德明財經科大財務金融學系,電話:26585801 ext 5189,
E-mail: robertliu@takming.edu.tw
貳、著作權與教科書翻譯文獻回顧
- 黑格爾在權利的哲學 (Philosophy of Rights, 1821) 著作中,主張:人的無限意志 (infinite will) 須藉由財產 (property) 做為外在工具,達成自我實踐與人格發展。Resnik (2003) 如此闡述黑格爾理論:人須藉由財產表達個人在世間的存在性 (express ourselves in the world),個人據有之財產反應個人特有的知識、創造力、深入見解、技能或天賦 (Resnik, 2003, p.326)。黑格爾的自我表達 (self-expression) 理論是著作人格權 (moral rights) 之重要理論基礎,也進一步地延伸演繹出:著作權之讀者與作者同樣地,擁有實踐自我、發展人格與體現尊嚴 (the sense of dignity) 之傾向。
- 上述論點在政府近年鼓吹之「兩國際公約」內容中有跡可循。首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19條第2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其次,「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第13條第1款規定「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education shall be directed to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personality and the sense of its dignity)。
- 大部分國家已簽署承認「兩國際公約」內容為基本人權;雖然,臺灣不是聯合國會員,但因為政府試圖提振臺灣之國際人權保護聲望,以及民間團體督促之結果,行政院與立法院已經完成「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立法,且已經制訂與公布施行細則 (2009年4月22日),更積極鼓勵各級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兩國際公約」條文內容,以向國際社會彰顯台灣人權保障成果。
- 憲法學者湯德宗 (2007) 主張:資訊造就知識,知識創造經濟,知識是最重要的商業資產 (湯德宗,2007,p. 273)。國家則透過著作權法之落實,保護與鼓勵創新作品,希冀傳遞與累積創作內容,以促成國家文化資產之發展與國家競爭力之提升。湯德宗 (2007) 主張:「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該被列為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所謂基本權者,湯德宗 (2007,p. 275) 引述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解釋,主張美國憲法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涵蓋:界定自我存在性、生命意義、宇宙觀與生命奧秘的權利 (the right to define one's own concept of existence, of meaning, of the universe, and of the mystery of human life)。所以,人民知的權利 (right to know) 是為「維護人性尊嚴」、「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p. 276,依照原文括號與粗體呈現)。
- 雖然,憲法學主張的資訊權,專指公民享有權利知悉政府掌握之資訊,但其權利主張之動機:維護人性尊嚴、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與追尋生命意義,同樣適用於公民或學生對教科書內容資訊完整性與妥適性之請求權利。亦即,透過受教權、資訊權與尊重人格發展等基本權利主張之結合,本研究認為:讀者對教科書內容完整性與妥適性之主張,是基本人權之實踐。本研究主張,教科書作者應秉持其教育專業,以及撰寫學術論文之嚴謹態度,負起對教科書內容盡責審查 (due diligence) 之義務,以確保讀者透過教科書內容,得以獲取技能與知識,甚至追蹤與衍生知識,獲致人格發展與自我實踐。典型之例子是學生從教科書中獲得知識、啟發創意、追蹤或延伸教科書的提供的資訊,而撰寫專題報告或學位論文,甚至衍生發明與專利,甚至在學術期刊發表著作。
- 除了由政府主動推行之「兩國際公約」,民間團體也積極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國內法化 (李麗芬,2013),促成立法院在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政府須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推動兒童人權事務。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 (教育目的) 第1項第1款內容為「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ld's personality, talents and mental and physical abilities to their fullest potential.) 亦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尚且主張兒童教育之目的,在於讓人格、才能與精神潛能之極限發展;兒童成為大專生後,其所使用之教科書內容,同樣須預設讀者立基於教科書內容,而做最大極限發展之可能,即前文所謂發明與創作等行為。因此,大專教科書作者須盡職於教科書內容之正確、資訊之完整,以利於讀者 (教師與學生) 對知識之追蹤與延伸。
- 劉任昌(2013)評論金融機構管理教科書中譯本內容中,該作者主張:若翻譯者經過翻譯訓練,能掌握上述翻譯專家主張之翻譯原則,則可避免絕大部分之錯誤翻譯與瑕疵翻譯。該作者也主張:如果外語系學生選修商學院之課程,並且以批評與校閱商學院之翻譯教科書,當作畢業論文專題。學生得以培養跨領域知識,亦有助於商學領域翻譯書籍品質之提升。該作者同時強調,外文系畢業之翻譯者必能比大學財金系教授,更能勝任翻譯財金或管理領域教科書工作。汝明麗(2014)探討大學部跨系修讀翻譯學程學生在學習歷程中,對於外顯之翻譯能力與隱藏之心理素質的認知。該研究強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在開發與培養人才之積極功能,透過教育、訓練與激勵,挖掘學生之潛藏動機與特性,以培養高品質之翻譯人才。其論點呼應本研究主張:教師與學生發揮自我實踐意志力,評論使用之教科書、發表書評、提升翻譯品質,進而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若大學教師或學生從採用、閱讀與相信教科書內容的被動角色,轉化為批判教科書內容與撰寫評論,再發表的積極角色,是具體實踐人的無限意志行為,即藉由發表教科書發表評論著作,達成自我實踐與人格發展(Hegel, 1821)。黑格爾的自我表達 (self-expression) 理論是著作人格權之最重要基礎。本研究倡議教師或學生撰寫教科書評論之主張,則是將黑格爾之理論延伸演繹出:著作權之讀者與作者同樣地,擁有實踐自我、發展人格與體現尊嚴(the sense of dignity)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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