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在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間意涵之異同
須文蔚
(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意義:
●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未經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得自由、無償加以利用。
●合理使用,並非權利,乃是作為一種訴訟上的抗辯主張(not a night, but a privilege)。
●係於著權人對於行為人之利用行為,提出該利用行為係侵害其著作權利之訴訟後,利用人據此提出其利用行為,係構成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擬據以免除其侵害著作權表任之訴訟上防禦方法(affirmative defense)
●儘量不要主張!
劉任昌 (2014.10.21) 節錄以上資訊自
抄襲在學術倫理上的評價通常要比著作權法嚴格:
- 學術論文找人捉刀,只要雙方著作權契約合意,著作權法上沒有爭議,但是不合乎學術倫理。
- 抄襲他人創作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不違反著作權法,但有可能違反學術倫理。
- 創作使用自己先前作品內容,合於著作權的規定,在學術倫理上可能有「自我抄襲」的問題。
不過有關於抄襲,在學術倫理上向來缺乏清楚的定義,而且絕大多數的個案,都因為在調查中以機密案處理(參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四點),一般案件的處理流程、判斷方法、判斷原則都很難窺知。
在院臺訴字第0950083110號決定書中,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李○○君因送審副教授資格事件提起之訴願,尊重大學送審審查人與專家之意見,決定書請:
訴願人送審升等副教授資格之代表著作「六朝美學點權」,經原處分機關送請3位學者專家審查結果,其中1位審查委員於審查意見指出,訴願人上開著作之理論架構完全採取甚至依賴余英時君關於士之群體自覺及個體自覺之論點,最嚴重者為有抄襲袁濟喜君所著「六朝美學」之嫌,經原處分機關以91年5月14日台(91)審字第91068935號函請臺藝大學通知訴願人就所涉抄襲袁濟喜君著作「六朝美學」一節提出書面說明後,送請原審查人審查,仍維持原審查意見,原處分機關復依學審會91年8月5日第24屆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決議,另送請專家2人審查結果,除均同意原審查人之審查意見外,其中1位專家並指出訴願人之著作架構來自余英時君所著「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新思潮」,其引用數量之多,已為余君著作之改裝本。
因此作成駁同訴願的決定,並未具體說明抄襲的具體意涵。
至於在院臺訴字第0940090347號決定書中,訴願人因補助獎勵申請案停權事件,不服國家科學委員會停權之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書清楚地指出:
訴願人所提……計畫書全份計31頁,其中文獻探討部分第4頁至第22頁內容,大量逐字抄錄官方網站刊載之「認識世界貿易組織」、「戰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展望」,「加入WTO新紀元-契機與影響」及「新世紀人力發展方案(民國90-93年)」等4份文獻資料,比例已逾該研究計畫之二分之一,卻未依學術慣例及學術規範予以註明出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召開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結果,認依學術慣例,文獻探討部分計畫申請人應將出處詳細說明,並應以自己之文字敘述,不應逐字抄襲,訴願人所為已違反學術倫理。
■見國科會的學術倫理件處理及審議委員會在判斷時採取了下列標準:
- 比較前後創作逐字抄錄與雷同的用字數量的多寡?
- 改寫的程度高低,是否以自己的文字加以描述?
- 引註出處的詳盡程度?
- 不因為抄襲的部分為「文獻探討」,而排除學術倫理的適用。
http://140.125.168.74/literaturetaiwan/cas/tada/08/抄襲在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間意涵之異同→須文蔚.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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